由此能够瞥见,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天然之规律达致“有为而无不为”之境。此处,“法”一词在句中作为动词,即师法、因循、遵循之意,而没法例、法律之意。
河上公注:“人当法地温馨温和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也。天湛泊不动,施而不求报,发展万物,无所收取。道平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道性天然,无所法也。”王弼注:“法,法例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违天然,乃得其性;法天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天然无所违也。天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顺天然,无端资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所觉得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见,“法”此处并不法律轨制,而作动词“师法”之意。《品德经》第25节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据帛书记录,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天然。”浅显了解为,道是缔造六合万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师法地,地师法天,天师法道,道师法天然。“道法天然”并不是把道与天然对峙起来,道是终究的、绝对的,没有“外”,以是“道”就是“天然”。“天然”这一观点在老子的学说中普通有三方面构成,即一是不干预,自在生长,二是不勉强,三是出于天然,不假野生造作者。(浏览正版注释请移步123言情)
2、“道法天然”的本体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