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在以下环境下利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谢,但该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称呼,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遵循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一)为小我学习、研讨或者赏识,利用别人已经颁发的作品;(二)为先容、批评某一作品或者申明某一题目,在作品中恰当援引别人已经颁发的作品;(三)为报导时势消息,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成制止地再现或者援引已经颁发的作品;(四)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颁发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题目的时势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或者播放在公家集会上颁发的发言,但作者声明不准登载、播放的除外;(六)为黉舍讲堂讲授或者科学研讨,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颁发的作品,供讲授或者科研职员利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度构造为履行公事在公道范围内利用已经颁发的作品;
中华群众共和国著作权法(部分内容)
(浏览正版原文请移步123言情)
第三节权力的庇护期(浏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