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动,在证据能够灭失或者今后难以获得的环境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权力人的实际丧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肯定的,由群众法院按照侵权行动的情节,讯断赐与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灌音、录相、翻录、翻拍等体例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四)美术、修建作品;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收集传播权的庇护体例由□□另行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答应,颁发其作品的;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
(八)计算机软件;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拍照、电影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一)笔墨作品;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灌音录相成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出租其作品或者灌音录相成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出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临时利用电影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标的的除外;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说话笔墨转换成另一种说话笔墨的权力;
(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体例公开播送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体例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标记、声音、图象的近似东西向公家传播播送的作品的权力;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近似摄制电影的体例将作品牢固在载体上的权力;
第五十二条群众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能够充公违法所得、侵权复成品以及停止违法活动的财物。
(五)抄袭别人作品的;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十七)该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力的行动,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侵害的,能够在告状前向群众法院申请采纳责令停止有关行动和财产保全的办法。
(一)颁发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第二条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势创作的文学、艺术和天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体例向公家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演出者、灌音录相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在本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越本法规定的庇护期的,遵循本法予以庇护。
(四)曲解、窜改别人作品的;
著作权人能够答应别人利用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并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酬谢。
群众法院接管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纳保全办法的,该当当即开端履行。
(七)工程设想图、产品设想图、舆图、示企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
(八)制作、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