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动。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后代有扶养教诲的任务;后代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庇护和教诲未成年后代的权力和任务。在未成年后代对国度、个人或别人形成侵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任务。
第三章家庭干系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方不实施扶养任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一)人为、奖金;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父母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代,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二十二便条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二十四条伉俪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