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起首在中国境内出版的,遵循本法享有著作权。
(八)展览权,即公开摆设美术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第一条为庇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无益于社会主义精力文明、物质文明扶植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和科学奇迹的生长与繁华,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受拜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过条约商定。条约未作明白商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九)演出权,即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腕公开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权力;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百姓的,百姓灭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力在本法规定的庇护期内,遵循担当法的规定转移。
(八)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