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圈套:一个套子引发的血案 > 第463章 警察与骗子(2)
《村民委员会构造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推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能够提出夺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申明要求夺职的来由。被提出夺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辩论定见。夺职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插手推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告构造建议建立‘大张村临时村民理事会’,夺职村委会成员,获得了全村有投票权的村民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这申明被告夺职村委会的行动是合适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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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白人以为,某些行动近似聚众肇事,但如果不是属于在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分歧法的目标,而是因为相干部分措置题目恰当,或者进一步说是因为相干部分行动恰当,形成了群情激愤,采纳自发的维权体例,就不该该以犯法论处。不然,只要进一步形成更大的社会冲突,倒霉于改正个别部分、个别干部事情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