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条约的变动和让渡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格不异的,任何一方能够将本身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遵循法律规定或者遵循条约性子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七条条约消弭后,尚未实施的,停止实施;已经实施的,按照实施环境和条约性子,当事人能够要求规复原状、采纳其他挽救办法,并有官僚求补偿丧失。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第三章条约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拜托条约
(一)因不成抗力导致不能实现条约目标;
第七十一条债务人能够回绝债务人提早实施债务,但提早实施不侵害债务人好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条约过程中有以下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丧失的,该当承担侵害补偿任务: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条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