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二)标的;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三)承诺刻日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一)当事人的称呼或者姓名和居处;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干系的和谈,合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第一章普通规定
(一)内容详细肯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第五条当事人该当遵守公允原则肯定各方的权力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八)处理争议的体例。
(七)违约任务;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领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候,视为达到时候;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候,视为达到时候。
(一)回绝要约的告诉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贸易告白的内容合适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