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选作为后妃的秀女有严格的前提。清制规定秀女普通从满、蒙八旗中遴选,凡春秋在十三至十六岁,身材安康无残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须插手阅选。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之前,乃至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得颠末选秀女这一关以后,才气论及婚嫁。秀女年满十三岁称“及岁”,超越十六岁称“逾岁”。“逾岁”者普通不再插手遴选。如因故未能阅选者,则必须插部下届阅选,不然虽至二十余岁亦不能出嫁,违者将受惩办。凡应选的旗女,在未阅选前擅自与别人结婚者,也将由该旗都统参查定罪。即便是因为残疾不具有选秀女的前提,也要颠末各旗层层上报,最后由本旗都统呈报给户部,再上奏天子承认后,才气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