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子 > 第18章 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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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或重治,或重乱。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法鄙人,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兵或重强,或重弱。民固欲战又不得不战,是谓重强。同固不欲战,又得无战,是谓重弱。明主不滥繁华其臣。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也?废法作私爵禄之,繁华。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国乱者,民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则削国之以是取爵禄者多涂;亡国之欲,贱爵轻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独为非,而莫与报酬非。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饮食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

贤人知必定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从命。黄鹄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备也;丽丽、巨巨,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罴,鸷而无敌,有必胜之理也。贤人见本然之政,知必定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低制水,如以燥湿制火。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令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令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敷以治天下也。贤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劲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杀兽,群众少而木兽多,黄帝之世,不蹵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椁。事分歧,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消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高低之义、义子兄弟之礼、佳耦妃匹之合,熟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名尊地广,乃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乃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不堪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何尝有也,民勇者,克服;民不勇者,败北。能壹民于战者,民勇;不能壹民于战者,民不勇,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故举国而责之于兵。入其国,观其治,兵用者强。奚以知民之见用者也?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史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行间之治,连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全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是以人主处匡床之上,听丝竹之声,而无下治。所谓明者,使众不得不为。所谓强者天下胜,天下胜,是故合力。是以勇强不敢为暴,圣知不敢为诈而虚用;兼天下之众,莫敢不为其所好而辟其所恶。所谓强者,使勇力不得不为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敷,天下说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得意者也;能胜劲敌者,先自胜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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