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要约没有肯定承诺刻日的,承诺该当遵循以下规定达到: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依法建立的条约,受法律庇护。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四)质量;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第六条当事人利用权力、实施任务该当遵守诚坚信誉原则。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第一条为了庇护条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次序,促进社会主义当代化扶植,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该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十五条要约聘请是但愿别人向本身收回要约的意义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申明书、贸易告白等为要约聘请。
第十二条条约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普通包含以下条目: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消。撤消要约的告诉该当在受要约人收回承诺告诉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志愿订立条约的权力,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不法干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情势的,该当采取书面情势。当事人商定采取书面情势的,该当采取书面情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