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色性变动。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越承诺刻日收回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条约,该当具有呼应的民事权力才气和民事行动才气。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贸易告白的内容合适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七)违约任务;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志愿订立条约的权力,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不法干预。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内容详细肯定;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四)质量;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条约,有书面情势、口头情势和其他情势。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干系的和谈,合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数量;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八)处理争议的体例。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消。撤消要约的告诉该当在受要约人收回承诺告诉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条约是划一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构造之间设立、变动、停止民事权力任务干系的和谈。
(五)价款或者酬谢;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八条依法建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该当遵循商定实施本身的任务,不得私行变动或者消弭条约。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领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候,视为达到时候;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候,视为达到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