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宋1 > 第四节 集英殿风波 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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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越笑道:“实在此法非臣所创,朝廷早已用过。”

只听石越说道:“实在体例很简朴,只需由朝廷公布圣旨,招募商家在各地建立钱庄,农夫能够向钱庄用某产为抵押借青苗钱,立字为据,利钱限为二分,钱庄一分,朝廷一分。如此朝廷能够不动常平仓,免征收履行之劳,坐收其利,而商家自无益润可得,亦乐于去做,百姓则不受强征之苦。此三面皆无益之事……”

“其实在臣之鄙见,青苗法立法之本意甚善,然失之于体例不当,若加改进,一定不能成其为良法。”石越适时抛出本身的主张。

“但是如卿所说的,若真是瞽者摸象,那么究竟有多少个处所百姓受青苗法之扰,又有多少刁猾之吏从中肇事扰乱百姓?朕为天子,亦不能不问。唐太宗所谓民为水,君为舟,民意民气,实在不成轻视的。”赵顼对民意,是一贯很正视的。

“是啊,百姓不成获咎,民气不成失。但是又有甚么体例能够让朕能明察千里以外呢?”天子仿佛在自言自语,仿佛又在问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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