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治通鉴 > 第3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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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庚申,公元前三六一年孝公令国中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间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代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度内忧,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疆,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来宾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因而卫公孙鞅闻是令下,乃西入秦。公孙鞅者,卫之庶孙也,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痤知其贤,未及进。会病,魏惠王往问之曰:“公叔病如有不成讳,将奈社稷何?”公叔曰:“痤当中庶子卫鞅,年虽少,有奇才,愿君举国而听之!”王嘿然。公叔曰:“君即不听用鞅,必杀之,无令出境。”王承诺而去。公叔召鞅谢曰:“吾先君而后臣,故先为君谋,后以告子。子必速行矣!”鞅曰:“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杀臣乎?”卒不去。王出,谓摆布曰:“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卫鞅也,既又劝寡人杀之,岂不悖哉!”卫鞅既至秦,因嬖臣景监以求见孝公,说以富国强兵之术。公大悦,与议国事。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成与虑始,而可与胜利。论至德者反面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贤人苟能够强国,犯警其故。”甘龙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凡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二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以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僯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觉得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品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城会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命令。令行期年,秦民之都城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因而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可,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成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厥后民莫敢议令。

显王

十三年乙丑,公元前三五六年赵、燕会于阿。

韩伐东周,取陵观、廪丘。

赵、齐、宋会于平陆。

十二年甲子,公元前三五七年魏、韩会于鄗。

赵侵齐,取长城。

韩懿侯薨,子昭侯立。

魏惠王伐赵,围邯郸。楚王使景舍救赵。

十五年丁卯,公元前三五四年秦败魏师于元里,斩首七千级,取少梁。

周纪二(起昭阳赤奋若,尽上章困敦,凡四十八年)

元年癸丑,公元前三六八年齐伐魏,取观津。

三十一年癸未,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孝公薨,子惠文王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之。商君亡之魏。魏人不受,复内之秦。商君乃与其徒之商於,出兵北击郑。秦人攻商君,杀之,车裂以徇,尽灭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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